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公告
為加強和規范我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聯合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現予以發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doc
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2017年11月30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規范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工作,保障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等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寧夏回族自治區境內居民企業納稅人。
第三條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四條 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應稅所得率:
(一)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
(二)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
(三)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
納稅人不屬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
第五條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和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匯總納稅企業;
(三)上市公司;
(四)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五)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六)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
(七)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第六條 稅務機關采取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應稅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取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的,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兩種以上方法測算的應納稅額不一致時,可按測算的應納稅額從高核定。
第七條 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依法按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財產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主營項目(業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
第八條 實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主營項目應為納稅人所有經營項目中,收入總額或者成本(費用)支出額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
第九條 應稅所得率按下表規定的標準幅度確定:
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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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總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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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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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牧、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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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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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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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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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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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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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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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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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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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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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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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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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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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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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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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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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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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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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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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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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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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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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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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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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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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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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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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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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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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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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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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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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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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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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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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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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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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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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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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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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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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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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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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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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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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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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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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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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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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為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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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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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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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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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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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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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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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中所稱“以下”,均含本數。所稱“以上”,均不含本數。
第十條 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核實完畢后應及時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
第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向納稅人送達《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見附件),及時完成對其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鑒定工作。具體程序如下:
(一)納稅人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10個工作日內,填好該表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一式三聯,主管稅務機關和縣(區)稅務機關各執一聯,另一聯送達納稅人執行。主管稅務機關還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當增加聯次備用。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20個工作日內,分類逐戶審查核實,提出鑒定意見,并報縣(區)稅務機關復核、認定。
(三)縣(區)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認定工作。
納稅人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未在規定期限內填列、報送的,稅務機關視同納稅人已經報送,按上述程序進行復核認定。
第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每年6月底前對上年度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進行重新鑒定。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前,納稅人可暫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鑒定的結果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通過辦稅服務廳電子屏幕公布或在公告欄進行張貼的方式分類逐戶公示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主動接受納稅人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有異議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證據,稅務機關經核實認定后調整有異議的事項。
第十四條 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
(一)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征收的納稅人,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
(二)納稅人應依照確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納稅期間實際應繳納的稅額,進行預繳。按實際數額預繳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額的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三)企業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照當年實際發生的收入總額和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若主營項目(業務)發生變化,應在當年匯算清繳時,按照變化后的主營項目(業務)重新確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
(四) 納稅人預繳稅款或年終進行匯算清繳時,應按規定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時限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五條 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
(一)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征收的納稅人,按季征收。
(二)在應納所得稅額尚未確定之前,可暫按上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按季分期預繳。
(三)在應納所得稅額確定以后,減除當年已預繳的所得稅額,余額按剩余季度均分,以此確定以后各季的應納稅額,由納稅人按季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
(四)納稅人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
第十六條 各級國、地稅主管稅務機關要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明確和細化協同開展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任務,建立長期合作機制。充分依托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等信息化手段,確保生產經營地點、經營規模、經營范圍基本相同的納稅人,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應納所得稅額基本一致。
第十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不得對賬務健全企業采取核定征收。
第十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積極督促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建賬建制,改善經營管理,引導納稅人向查賬征收方式過渡。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納稅人,要及時調整征收方式,實行查賬征收。
第十九條主管稅務機關對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方式的納稅人,要加大檢查力度,合理確定年度檢查面,將匯算清繳的審核檢查和日常征管檢查結合起來,合理確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納稅人有意通過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稅負。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實施辦法的公告》(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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