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41號令)等規定,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相關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解讀如下:
一、政策適用的主體范圍: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登記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登記成立的獨資、合伙性質的私營企業;
(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登記成立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
(四)經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批準成立的負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的其他個人獨資、個人合伙性質的機構或組織。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其他規范性文件中列明的主體。
二、政策制定的依據: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
第六條 凡實行查賬征稅辦法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規定確定。
第九條 應稅所得率應按下表規定的標準執行:
應稅所得率表
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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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所得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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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交通運輸業、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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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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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房地產開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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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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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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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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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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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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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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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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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治區地稅局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寧地稅發[2004]118號,同時廢止)第九條
應稅所得率表
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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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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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交通運輸業、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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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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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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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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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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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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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服務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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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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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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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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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計師、審計事務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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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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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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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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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企業利潤率高于應稅所得率需要調高應稅所得率的,由市縣稅務機關報經自治區地稅局批準提高應稅所得率。
(三)《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等其他財政部、稅務總局下發的現行有效的相關規定。
三、核心內容:
(一)明確了該公告要解決的問題,即:為保持我區稅收征管體制改革時期稅收政策的有序銜接和征管秩序的平穩過渡,對廢止《自治區地稅局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寧地稅發[2004]118號)和《自治區地稅局關于明確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寧地稅發[2008]137號)后有關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個人所得稅相關政策的執行問題予以明確。
(二)明確了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實行查賬征收的依據,即: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實行查賬征收的,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等國家現行有效的政策規定計算申報個人所得稅。
(三)明確了我區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的行業應稅所得率,即: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實行核定征收的,仍延續我區原分行業的核定應稅所得率的征收方式計算申報個人所得稅。分行業應稅所得率按下表規定的標準執行:
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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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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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交通運輸業、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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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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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飲食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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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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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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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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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計師、審計事務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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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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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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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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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適應現行稅收政策滯后于目前復雜多變的經濟模式的征管現狀,如個人合伙投資資本市場活動稅收監管難度大等問題,如新興互聯網行業層出不窮而稅收政策反應滯后的問題,本公告中,明確了基層主管稅務機關對應稅所得率據實調整的權限,即:非傳統類別等個別行業或企業實際利潤率明顯高于以上可選擇的應稅所得率標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據實核定提高應稅所得率,并向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備案。以便于我局及時應對新生復雜狀況,堵塞征管漏洞,實現稅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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