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 2018年第6號
為保持我區稅收征管體制改革時期稅收政策的有序銜接和征管秩序的平穩過渡,現將有關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個人所得稅相關政策的執行問題公告如下:
一、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實行查賬征收的,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等國家現行有效的政策規定計算申報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實行核定征收的,仍延續我區原分行業的核定應稅所得率的征收方式計算申報個人所得稅。分行業應稅所得率按下表規定的標準執行:
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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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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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交通運輸業、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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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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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飲食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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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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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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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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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計師、審計事務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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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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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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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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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傳統類別等個別行業或企業實際利潤率明顯高于以上可選擇的應稅所得率標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據實核定提高應稅所得率,并向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備案。
四、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執行。《自治區地稅局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寧地稅發[2004]118號)和《自治區地稅局關于明確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寧地稅發[2008]137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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